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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親愛的客戶,您好,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臺端的隱私權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行)向臺端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明確告知臺端下列事項:(一)非公務機關名稱(二)蒐集之目的(三)個人資料之類別(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五)當事人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貳、有關本行蒐集臺端個人資料之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請臺端詳閱如下:

一、蒐集之特定目的:
022 外匯業務;067 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088 核貸與授信業務;106 授信業務;148 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154 徵信;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040 行銷059 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0 金融爭議處理;063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9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090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091 消費者保護;098 商業與技術資訊;104 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136 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137 資通安全與管理;157 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182 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本行蒐集您的個人資料會包括您的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戶籍資料、通訊方式、家庭情形、教育程度、工作性質、薪資,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並以本行與臺端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臺端或第三人處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所定(例如商業會計法等)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以孰後屆至者為準)。
(二)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下列利用對象之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1.本行及受本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2.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例如:本行母公司或所屬金融控股公司);3.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例如: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保證機構、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暨特約商店)、環球銀行金融電信協會(SWIFT);4.依法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5.臺端所同意之對象(例如本行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與本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等);6.向本行提供專業諮詢或其他服務之第三人、向本行受讓(或擬受讓)權利或義務之人、擬與本行進行併購之併購人,及其他擬與本行進行類似交易之人、本行之總公司、分公司、關係企業(請詳本行官網公告)、其他依法令規定有權取得資料之第三人。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符合個人資料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臺端就本行保有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臺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本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臺端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臺端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蒐集。
(四)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臺端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提供不完全或不真實個人資料予本行、提供後向本行請求刪除部分或全部個人資料時,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行可能無法執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臺端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敬請見諒。

六、本約據保存年限,為執行業務所需,訂為契約終止後7年或依相關法令所定。(以孰後屆至者為準)

有關個人資料告知完整資訊,臺端得隨時利用本行網站(www.entiebank.com.tw)、客戶服務專線(412-8077(需付費,一般市話費率);手機直撥 02-412-8077。 /0800-005-999(免費,僅能以市話撥打);服務時間:一般08:30至22:00,例假日9:00至21:30)或本行提供服務之營業據點(營業時間:09:00至15:30)與本行聯繫。

第 一 條 銀行資訊

一、銀行名稱:安泰商業銀行

二、申訴及客服專線: 0800-005-999(免費,僅能以市話撥打) / 412-8077(需付費,全臺各地含離島市話直撥不需另加任何區域碼;手機直撥 02-412-8077)

三、網址:https://www.entiebank.com.tw/

四、地址:臺北市信義路五段 7 號 40 樓

五、傳真號碼:02-2579-8116

六、銀行電子信箱:ebiz02@entiebank.com.tw

第 二 條 適用範圍

本約定事項係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業務服務之一般性共通約定,除個別契約另有約定外,悉依本約定事項之約定。個別契約不得牴觸本約定事項約定,但個別契約對申請人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本約定事項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第 三 條 名詞定義

一、「網路銀行業務」:指申請人電腦經由網路與 貴行電腦連線,無須親赴 貴行櫃台,即可直接取得 貴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但申請人如具有歐盟國籍身分者, 貴行得不提供網路銀行服務。

二、「行動銀行業務」:指申請人經由行動通訊設備,利用網路與 貴行電腦連線,無須親赴 貴行櫃台,即可直接取得與 貴行所約定之金融服務。但申請人如具有歐盟國籍身分者, 貴行得不提供行動銀行服務。

三、「電子文件」:指 貴行或申請人經由網路連線傳遞之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四、「私密金鑰」:係指一組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由簽署人保有之數位資料,該數位資料係作電子文件解密及製作數位簽章之用。

五、「公開金鑰」:係指一組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對外公開,用以對電子文件加密、或驗證簽署人身分及數位簽章真偽之數位資料。

六、「銀行營業時間」:指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銀行業共同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九點至下午三點三十分),惟不同幣別存款間或涉及新臺幣交易則需配合外匯掛牌交易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九點十五分至下午三點三十分,惟銀行依規定停止對外營業之日除外),但如因服務項目之特殊性, 貴行得另行約定或公告服務時間。

七、「密碼轉帳」:係指採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所進行之約定轉入帳戶或非約定轉入帳戶小金額轉帳之各類電子轉帳及交易指示,且交易安全需求為使用SSL或同等級之安控機制,其金鑰長度不得小於 128 位元。

八、「電子憑證」:用於確認申請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由「憑證機構」透過複合式身分識別技術驗證「憑證用戶」身分後簽發。

九、「憑證機構」:指簽發並提供憑證用於網路認證作業服務之機關、法人。

十、「憑證用戶」:指憑證中識別之主體,且其持有與憑證中所載公開金鑰相對應之私密金鑰者。

第 四 條 網頁確認與連線所使用之網路

申請人使用網路銀行/行動銀行前,請先確認網路銀行正確之網址或行動銀行 APP 下載及安裝方式,才使用網路銀行服務或進行行動銀行 APP 下載/安裝;如有疑問,應即洽 貴行電話客服中心 0800-005-999(免費,僅能以市話撥打) / 412-8077(需付費,全臺各地含離島市話直撥不需另加任何區域碼;手機直撥02-412-8077)詢問。 貴行應以一般民眾得認知之方式,告知申請人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應用環境之風險。 貴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隨時維護網站的正確性與安全性,並隨時注意有無偽造之網頁,以避免申請人之權益受損。 貴行及申請人同意使用約定之網路進行電子文件傳輸及接收。 貴行及申請人應分別就各項權利義務關係與各該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

第 五 條 服務項目

貴行應於約定書載明提供之服務項目,於網路銀行網站及行動銀行呈現相關服務項目者,並應確保該訊息之正確性,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網站之內容。

第 六 條 電子文件之接收與回應

貴行接收經 貴行及申請人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文件後,除查詢之事項外, 貴行應提供該交易電子文件中重要資訊之網頁供申請人再次確認後,即時進行檢核及處理,並將檢核及處理結果以電子文件、網頁即時呈現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申請人。 一方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文件,若無法辨識其身分或內容時,視為自始未傳送。但 貴行可確定申請人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以電子文件、網頁即時呈現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申請人。

第 七 條 電子文件之不執行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 貴行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文件:

一、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文件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

二、貴行依據電子文件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三、貴行因申請人之原因而無法於帳戶扣取申請人所應支付之費用者。 貴行不執行前項電子文件者,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理由及情形以電子文件、網頁即時呈現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受通知後得親 自來行、或以客服電話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向 貴行確認。

第 八 條 電子文件交換作業時限

電子文件係由 貴行電腦自動處理,申請人發出電子文件,經申請人依第六條第一項銀行提供之再確認機制確定其內容正確性後,傳送至 貴行後即不得撤回、撤銷或修改。但未到期之預約交易在 貴行規定之期限內,得撤回、撤銷或修改。若電子文件經由網路傳送至 貴行後,於 貴行電腦自動處理中已逾 貴行之「銀行營業時間」時, 貴行應即以電子文件通知申請人,該筆交易將自動改於次一營業日處理,或依其他約定方式處理。

第 九 條 費用

申請人自使用本約定事項服務之日起,願依約定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手續費、電子憑證費及郵電費,並授權 貴行自申請人之帳戶內自動扣繳,如未記載者, 貴行不得收取。
前項收費標準或項目於訂約後如有調整者, 貴行應於 貴行網站明顯處公告並於 貴行營業場所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申請人調整之內容。
第二項之調整如係調高者, 貴行應於網頁上提供申請人表達是否同意費用調高之選項;倘申請人未於調整生效日前表示同意者, 貴行將於調整生效日起暫停申請人使用網路銀行/行動銀行一部或全部之服務。申請人於調整生效日後,表示同意費用調整者, 貴行應立即恢復 網路銀行/行動銀行契約相關服務。
收費標準或項目調整之公告及通知應於調整生效日 60 日前為之,且調整生效日不得早於公告及通知後次一年度之起日。

第 十 條 交易指示類規定

申請人如欲申請啟用網路銀行/行動銀行「約定轉帳功能」(指轉入帳戶係開立於 貴行之第三人帳戶轉帳及跨行轉帳服務),經向 貴行以書面申請約定轉入帳戶後之次二日始生效。惟轉入帳戶若為申請人本人於 貴行之帳戶及繳納 貴行信用卡款或其他費用代繳,申請人不須另行申請「約定轉帳功能」;如透過行動銀行設定他行本人之約定轉入帳號,將於申請人向 貴行申請後之次日始生效。申請人使用 貴行網路銀行/行動銀行轉帳交易限額,自行本人轉帳單筆最高轉帳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以下同)2,000萬元整,每日累計最高轉帳金額為 2,000 萬元整;事先約定轉入帳號者(包含自行之第三人帳戶轉帳及跨行轉帳服務),單筆最高轉帳金額上限為新臺幣 200 萬元整,每日累計最高轉帳金額為新臺幣 300 萬元整。網路銀行「非約定轉帳功能」單筆轉帳最高限額為新臺幣 5 萬元整,當日轉帳限額為新臺幣 10 萬元整,每月累計轉帳最高限額為新臺幣 20 萬元整。
於網路銀行辦理當日單筆/累計金額新臺幣五十萬元(含)以上之結匯交易,需事先於網路銀行申請電子憑證,並使用電子憑證辦理交易。申請人於網路銀行辦理結匯交易單筆限額不得逾等值美元 10 萬元。公司、行號當日於各通路(含臨櫃、網路銀行、行動銀行、電話銀行)總結匯交易金額單筆/累計達等值美元 100 萬元,個人/團體於當日於各通路(含臨櫃、網路銀行、行動銀行、電話銀行)總結匯交易單筆/累計達等值美元 50 萬元,需臨櫃辦理。註:結售/結構分開計算。公司、行號當年度於各通路(含臨櫃、網路銀行、行動銀行、電話銀行)總結匯交易金額累計逾等值美元 5,000 萬元,個人/團體當年度於各通路(含臨櫃、網路銀行、行動銀行、電話銀行)總結匯交易金額累計逾等值美元 500 萬元,網路銀行將不再受理結匯交易。註:結售/結構分開計算。
申請人願遵守 貴行對轉帳金額、轉帳作業及結匯交易之相關規定,本項規定 貴行得視業務需要隨時予以調整增減,惟應於調整生效日 60 日前,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所、 貴行網站上公告。

第十一條 軟硬體安裝及風險、申請人連線準備及其責任

申請人申請使用本服務項目,應自行安裝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安裝所需之費用及風險,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貴行與申請人另有約定者,必須與 貴行為必要之測試後,始得連線。
第一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 貴行所提供, 貴行僅同意申請人於約定服務之範圍內使用,不得將之轉讓、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 貴行並應於網站及所提供軟硬體之包裝上載明進行本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且負擔所提供軟硬體之風險。申請人並應於契約終止時即返還 貴行所提供之設備及相關文件。
申請人申請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服務後,應立刻連線至 貴行網路銀行網站或行動銀行執行第一次使用者設定,自申請日起逾 30 日未執行該設定, 貴行有權自動停止申請人使用本項服務之權利。
於安裝或首次啟用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時,申請人應自行安裝防毒軟體以保障交易安全。
若申請人輸入網路銀行/行動銀行密碼連續錯誤達 5 次時, 貴行電腦將自動停止申請人使用本約定書之所有服務。
申請人如擬恢復使用,應按 貴行約定辦理申請手續。
申請人對 貴行所提供之用戶名稱、用戶密碼、相關文件及其它足以識別身分之工具,應負保管之責。
申請人同意使用本約定書之部分服務項目時,以 SSL(至少 128bits 押密)之加密安全機制傳送電子文件,事後申請人如認該電子文件有不完整、錯誤、瑕疵、無效或不成立之虞者, 貴行應提供申請人必要之協助。
申請人於網路銀行申請之電子憑證,自申請日起即可使用,有效期限為一年。若申請人輸入電子憑證密碼連續錯誤達 5 次時, 貴行電腦亦將自動停止憑證相關服務。申請人如擬恢復使用,應至網路銀行重新申請,其申請憑證費用將再次收取。

第十二條 交易核對

貴行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交易後,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應於每次使用服務後,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使用完成之日起 45 日內,親自來行、或以客服電話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 貴行查明。 貴行應於網路銀行提供帳務查詢、對帳單下載、帳務交易電子郵件通知等對帳服務及行動銀行提供帳務查詢、帳務交易電子郵件通知等對 帳服務,供申請人選擇約定以核對其交易內容。 貴行應於每月對申請人以雙方約定方式寄送上月之交易對帳單(該月無交易時不寄)。申請人核對後如認為交易內容所載事項有錯誤時,應於收送之日起 45 日內,親自來行、或以客服電話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 貴行查 明。 貴行對於申請人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 貴行之日起 30 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以書面方式覆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 電子文件錯誤之處理

申請人利用本服務,如其電子文件因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 貴行應協助申請人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 貴行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 貴行應於知悉時,立即負責更正,並同時以電子文件或 貴行及申請人約定之方式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利用本服務,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倘屬申請人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申請人通知 貴行, 貴行應即辦理以下事項:

一、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

二、通知轉入行協助處理。

三、回報處理情形。

第十四條 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貴行及申請人同意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文件均經合法授權。

貴行或申請人同意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電話或書面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貴行接受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 貴行仍負責任,但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貴行能證明申請人有故意或過失。

二、 貴行依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交易核對資料或帳單後超過 45 日。惟申請人有特殊事由(如長途旅行、住院等)致無法通知者,以該特殊事由結束日起算 45 日,但 貴行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針對第二項冒用、盜用事實調查所生之鑑識費用由 貴行負擔。

第十五條 資訊系統安全

貴行及申請人應各自確保所使用資訊系統之安全,防止非法進入系統、竊取、竄改或毀損業務紀錄或申請人個人資料。第三人破解 貴行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利用資訊系統之漏洞爭議,由 貴行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第三人入侵 貴行資訊系統或相關設備者對申請人所發生之損害由 貴行負擔。

第十六條 保密義務

除其他法律規定外, 貴行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文件或因使用或執行本服務而取得申請人之資料,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與本約定無關之目的,且於經申請人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

前項第三人如不遵守此保密義務者,視為 貴行義務之違反。

第十七條 損害賠償責任

貴行及申請人同意依本約定事項約定傳送或接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該當事人應就他方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 貴行或其履行輔助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仍應就申請人所失利益負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紀錄保存

貴行及申請人應保存所有交易指示類電子文件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

貴行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限至少為五年,但其他法令有較長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十九條 電子文件之效力

貴行及申請人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依本約定事項約定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但法令另有排除適用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條 服務終止

申請人得隨時終止本服務,但應親自或其他約定方式辦理。 貴行欲終止本服務時,須於終止日 30 日前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但經 貴行研判帳戶有疑似不當使用之情事時, 貴行得逕自終止申請人使用轉帳支付功能,另申請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貴行得隨時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申請人終止本服務:

一、申請人未經 貴行同意,擅自將契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者。

二、申請人依破產法聲請宣告破產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清算程序者。

三、申請人違反本約定事項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之規定者。

四、申請人違反本約定事項約定之其他約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者。

五、經 貴行研判帳戶有疑似不當使用之情事時, 貴行得終止申請人使用轉帳支付功能。

如申請人死亡, 貴行於知悉並辦理死亡事故登錄後,則 貴行所提供之所有服務事項即視為終止。

第廿一條 修改

本約定事項如有修改或增刪時, 貴行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申請人後,申請人於 7 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 60 日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申請人,並於該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申請人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申請人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申請人如有異議,應於前項得異議時間內通知 貴行終止契約:

一、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 貴行或申請人通知他方之方式。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廿二條 憑證用途

申請人申請之網路銀行電子憑證,除得於約定範圍使用外,尚得使用於臺灣網路認證股份有限公司網站公告之應用範圍,除此之外,申請人不得將該憑證做其他目的之使用。

第廿三條 委外

申請人同意 貴行得將申請人與 貴行往來交易業務之一部或全部,包括但不限於行銷、稅務行政、電信、電腦系統之開發;監控及維護作業;資料登錄、處理、輸出、輸入、表單列印、裝封、交付郵寄,轉匯、存、付款、交換、徵信、催收、發送簡訊,表單、憑證等之資料保存及自動櫃員機補鈔排障等各項與 貴行處理交易及作業有關之事項,於處理必要範圍內,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委由適當之第三人處理委託事宜,並同意得將申請人資料提供該第三人。

第廿四條 申請人往來憑證之保管

申請人同意 貴行所提供之各項服務,如交易過程中須使用晶片金融卡、網路銀行/行動銀行、電話銀行及一切約定往來密碼等,如輸入之密碼等相關往來憑證資料正確, 貴行均得認定為申請人所為之有效指示。對於該等密碼及約定之往來憑證,申請人應盡保管及保密之責,如因第三人冒用或盜用該等密碼或相關憑證,所致損害由申請人自行負責,且致 貴行有任何損害時,亦由申請人負賠償之責,惟申請人能舉證該等密碼等被冒用或盜用,係因 貴行對資訊系統之控管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所致,則 貴行之該等損害由 貴行自行負責。

第廿五條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貴行及申請人同意本約定事項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申請人與 貴行因本約定事項涉訟時,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與申請人有業務往來所屬分支機構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