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人特此聲明,本申請書所填寫之各項資訊均為真實且正確無誤,絕無欺瞞之情事,且所檢附之財力暨資歷證明等文件,如有與事實或其文件正本不符,或有偽造、變造等情事者,願負民、刑事之相關法律責任。
二、茲同意 貴行於辦理授信業務之目的範圍內,得向相關機構(包括但不限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及委託之外部鑑價機構等)查詢本人之相關資料,並同意貴行、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及委託之外部鑑價機構等得蒐集、處理、國際傳輸及利用本人相關資訊。但 貴行經本人同意而提供予前述機構之本人與 貴行往來資料如有錯誤或變更時, 貴行應主動適時更正或補充,並要求前述機構回復原狀,及副知本人。
三、本人瞭解並同意以本申請書所載資料更新本人於 貴行往來各項業務之資料內容並依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歸戶彙集。
四、本人同意由 貴行保留最後核貸與否及決定核貸條件之權利,本人不得因未獲 貴行核貸而向 貴行請求任何損害賠償或主張任何權利。本人同意本申請書及含有本人資料之其他文件,經 貴行審核後始生效力,無論 貴行核貸與否無須退還,若未核准,則於案件結案後保存七年。如 貴行無法核給上述貸款產品或申請金額時,本人同意以 貴行實際核給之貸款條件及金額為準,不再重新填寫申請書。
五、本人同意授權 貴行於辦理授信業務之目的範圍內,得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租賃與分期交易相關資訊。
六、本人授權 貴行得於辦理本授信業務之目的範圍內,得自行或透過電子作業系統代理本人向地政機關申請本件擔保品之第一類謄本,以供 貴行判別所有權人登記狀況及知悉債務人、設定義務人等他項權利部分之完整資料。
七、本人同意 貴行撥款時,若經再次查詢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後,發現申請人有其他新增核准應計作DBR22倍規範之授信額度,本人同意 貴行保留撥付貸款與否之權利。
八、本人已詳閱 貴行所提供之所有申請文件、約據及告知提醒事項及安泰商業銀行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且已充分瞭解並同意遵守其全部內容。
九、本人同意 貴行得以電話行銷 貴行之存款、放款、信用卡、保險及投資理財等金融產品。本人得隨時向 貴行提出停止電話行銷之要求,其方式及管道包括但不限於:1.電話行銷受話時。2.透過客戶服務中心電話:0800-005-999/412-8077(手機加02)。3.透過官方網站「 聯絡我們」。
2025年03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