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委託人將有價證券移轉登記並交付本行,並依信託契約之約定,由本行與委託人訂定信託財產之管理方式及信託財產所孳生之股利、配息等信託利益之分配方式等條件管理信託財產;於信託期間屆滿時,將信託財產移轉登記並交付受益人。
2. 係指以「管理」有價證券為目的之信託,其成立大多由於委託人(客戶)年齡已高、太忙或持有多種多量之有價證券,由於本身無暇或無法管理時,為期得以適當保管及保全有價證券,而將其信託予信託業加以管理,另亦有機構法人基於有價證券之保全、作業或法令規定,而交付信託者。
3.「管理」內容包含: (1).股票股息或紅利之取得。 (2).政府公債或公司債之利息及本金之取得。 (3).公司增資發行新股之認購。 (4).公司股票表決權之行使(應依委託人或受益人之指示為之)。 (5).其他有價證券之管理(例:可轉換公司債之轉換股票處理等等)。
1. 信託財產運用管理之方法: (1).委託人將有價證券移轉登記並交付本行,由本行與委託人訂定信託契約,約定信託財產之運用方式及條件、信託財產所孳生之股利、配息之管理方式等事項,以期能有效運用信託財產(但本行不保證獲利)。 (2).於信託期間屆滿時,將信託財產移轉登記並交付受益人。 (3).由本行或本行另行委託之專業機構、專業人員,為受益人之利益有效運用信託財產。
2. 係採以有效「運用」所受託之有價券獲取收益為目的之信託,其運用方法一般多以將有價證券借給第三人而獲取收益之方式進行,通常以持有該有價證券相當程度之數量且具備流通性與確實性者為主,如上市上櫃股票、公司債或公債等,方得運用此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