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林先生只有二幢房子,想留給子女,又擔心房子價值相差五百萬元,林先生顧及沒有現金可供補貼,又不願讓子女因此而影響感情,此時林先生可透過信託方式,約定子女各取得一幢房子。 例如:陳先生名下只有一幢房子是祖厝,擔心房子留給子女繼承,可能會被子女出售處分換取現金,此時陳先生可透過不動產信託方式,約定子女只能使用房子,不可將房子出售,以維持祖厝的完整性。
例如:出租大樓,常有用戶或住戶從事不合於社區使用目的之用途,將造成全部社區或附近不動產價值的滑落;反之,透過信託方式,可讓不動產之管理使用趨於一致,進而提升不動產附加價值,創造收益。
例如:繼承關係由多人共同繼承不動產,此時如無法達成共識時,會造成不動產無法處分的情況,當不動產不能處分,則該不動產的價值無異於零;因此,透過不動產信託方式,以公正第三人角色促成共識的建立,排除非理性原因。 例如:丁先生長期於國外工作,無暇處理國內不動產,加上自己本身對不動產並不了解,透過信託,丁先生可以免除許多煩惱,專心於事業。
例如:我國遺產稅是採級距課稅,遺產總額愈大,適用稅基愈高,委託人可利用不動產信託一次或分批移轉予繼承人,將可有效降低遺產贈與適用稅基,減少稅賦支出。 例如:妥善利用每人每年贈與免稅額一百萬元,及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期間等。
1. 避免興建工程中斷,使工案順利完成。 2. 解決所有權人眾多,如祭祀公業等,俾以充分利用。 3. 促進老舊社區更新改建,提高使用效益。 4. 協助地震屋、海砂屋等受損房屋改建。 5. 確保工程資金專款專用。 6. 降低預售屋、合建委建、買賣不動產等履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