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OBU |
- 政府為擴大台灣國際金融市場規模,配合企業國際化腳步,特於民國 72年12月12日公布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規定外商銀行及經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本國銀行,得由其總行申請主管機關特許,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會計獨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ffshore Banking Branch),經營國際金融業務。
-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業務之特點,主要係以租稅優惠及減少金融管制等措施,吸引國際資金。其主要優惠措施如下:(86年10月8日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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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銷售額,免徵營業稅,但銷售與中華民國境內個人、法人、政府機構或金融機構之銷售額,其徵免應依照營業稅法規定辦理。
-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所使用之各種憑證,免徵印花稅。
-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支付金融機構,中華民國境外個人、法人或政府機關利息時,免予扣繳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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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對象 |
| 本行OBU之服務對象限為中華民國境外之法人及個人。 |
服務項目 |
- 收受外幣存款。
- 外幣匯兌。
- 辦理外幣授信業務。(含兩岸授信及應收帳款收買業務)
- 承辦境外客戶之
(1)外幣信用狀簽發、通知及押匯。
(2)進出口託收。
- 境外有價證券承銷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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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限制 |
- 非經中央銀行核准,不得辦理外幣與新台幣之交易與匯兌業務。
- 辦理外匯存款不得有下列行為:
(1)收受外幣現金。
(2)將外幣存款兌換為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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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大陸地區或中資銀行往來之相關規定 |
|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得收受大陸地區金融機構及其海外分支機構所開來之信用狀,並予以通知OBU受益人。 簡言之,如OBU已與指定的大陸地區開狀銀行建立了通匯關係,出口商即可要求大陸買方指示大陸地區開狀銀行開發信用狀,以其台灣的往來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為通知行;而其項下出口押匯求償單據,依規定得逕寄大陸開狀行。因此,OBU收受大陸信用狀已可以擺脫繞經香港或美國地區的第三地第三者銀行,與接收美國、日本等其他地區信用狀無異,不再有第三者的層層剝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