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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 | 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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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際金融 | 相關法規
一、出口外匯業務
(一)信用狀通知:
業務簡介:
信用狀通知係指國內之外匯指定銀行接到國外銀行開來之信用狀就其外觀之真實性予以查對
後,通知信用狀受益人前來領取之業務。
資格:
任何公司、行號。
憑辦文件:
1. 本行客戶:廠商及代表人印鑑。
2. 非本行客戶:
(1)國貿局出進口廠商登記卡。
(2)經濟部公司執照。
(3)廠商及代表人印鑑。
(二)信用狀轉讓:
業務簡介:
在信用狀為可轉讓(Transferable)的情形下,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得請求經授權為付款、
承兌或讓購之銀行(轉讓銀行),使該信用狀之全部或部分能由一個或數個其他受益人(第
二受益人)使用該信用狀。
資格:
經本行通知之信用狀。
憑辦文件:
1. 信用狀正本及其全部修改書。
2. 信用狀轉讓申請書。
3. 第一受益人出具之轉讓書。
(三)出口押匯:
業務簡介:
出口商將貨物交運後,取得運送單據,連同信用狀及其他有關單據,持往其當地往來之銀行
請求墊付貨款之行為。
資格:
1. 出口商須於本行有出口押匯之額度並辦妥徵授信手續。
2. 與本行有存款往來關係。
憑辦文件:
1. 信用狀正本及其全部修改書正本。
2. 信用狀規定之單據。
3. 出口押匯申請書。
(四)出口託收:
業務簡介:
託收為非依信用狀裝運貨物出口之一種國際貿易支付貨款方式,買賣雙方於簽訂買賣合約後
,出口商就依約交貨,並備妥有關之貨物運送單據,連同匯票洽請本行(託收銀行)轉寄進
口地銀行(代收銀行),並向進口商收款,俟國外代收銀行收妥貨款存入本行後,始將該筆
貨款結付出口廠商。
1. 付款交單(D/P: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即匯票付款人必須先付清匯票票款後,始可
取得貨運單據提貨。
2. 承兌交單(D/A: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即匯票付款人僅須承兌(Accept)後,即可
取得貨運單據提貨。
資格:
出口廠商須與本行有存款往來關係。
憑辦文件:
1. 出口託收申請書。
2. 匯票及相關單據。
(五)轉開國內信用狀:
業務簡介:
出口商將貨物交運後,取得運送單據,連同信用狀及其他有關單據,持往其當地往來之銀行請求墊付貨款之行為。
資格:
1. 申請人需為原信用狀之受益人。
2. 與本行有存款往來關係。
3. 於申請人以核准之出口押匯額度內辦理。
憑辦文件:
1. 信用狀正本及其全部修改書。
2. 轉開國內信用狀申請書。
二、進口外匯業務
(一)信用狀開發:
業務簡介:
所謂信用狀乃是銀行以其信用來補充買方(進口商)信用不足,詢買方之請求向賣方(出口
商)發出一種文書(Arrangement)或文件(Instrument),在該文書或文件中,銀行對賣方(
即受益人)承諾,若賣方能履行其所規定之各項條款,開狀銀行將對賣方所開發之匯票或僅
憑特定單據,憑以付款、承兌或授權另一銀行為讓購。
資格:
於本行辦妥徵信調查及授信手續,並核有額度(全額結匯者免)。
憑辦文件:
1. 信用狀開發申請書。
2. 估價單、訂單或買賣契約(進口貨品屬不須簽證項目者)或輸入許可證(進口貨品屬須簽
證項目者)。
(二)信用狀修改:
業務簡介:
基於進出口商雙方之需要及其他商務上理由,信用狀時有修改之必要,惟此種修改應經所有
利害關係人全體( 即開狀銀行、申請人、受益人及保兌銀行等)之同意始生效力。
資格:
原始信用狀經由本行開發者。
憑辦文件:
1. 信用狀修改申請書。
2. 修改後之輸入許可證或其他交易憑證。
(三)擔保提貨及副提單背書:
業務簡介:
由於國際海空航運發達,時有進口物資已到埠而信用狀項下之貨運單據尚未寄達開狀行。進
口商為節省海關倉儲費用或其他業務上之急需,要求開狀行向航運公司簽發保證書
(Letter of
Guarantee)。進口商即以保證書向船公司換領提貨單,憑以報關提貨,此即擔保提貨;或以直
接收到之副提單
(Duplicate B/L)或郵包單及航空提單要求開狀行背書以便換領提貨單(D/O)辦理
提貨,此即副提單背書。
資格:
經由本行開發之信用狀且尚未到單者。
憑辦文件:
1. 擔保提貨/副提單背書申請書。
2. 商業發票二份。
3. 海運提單正本或空運提單(副提單背書)。
提單影本或到貨通知(擔保提貨)。
4. 申請書及委任書(空運時簽發)。
5. 船公司擔保提貨書二份(擔保提貨)。
(四)進口託收:
業務簡介:
國外出口商於貨物裝運後,開發以國內進口商為付款人之匯票並檢具有關出口單據,如提單
、商業發票、包裝單、保險單等,委託其往來銀行
(託收銀行)轉由本行(受託銀行)向國內進
口商收取票款之方式,稱為進口託收。
種類:
1. 承兌交單(D/A: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進口商於遠期匯票上承兌後,即可領取貨運
單據辦理提貨。
2. 付款交單(D/P: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進口商須結付票款後,始能領取貨運單據辦理
提貨。
資格:
本行之往來客戶。
憑辦文件:
1. 蓋妥印鑑之「進口託收單據到達通知書/聲明書/回單聯」。
2. 輸入許可證(進口貨品屬須簽證項目者)。
三、外幣貸款及外幣保證
(一)出口外銷貸款融資(新台幣):
業務簡介:
外銷貸款係指出口廠商為生產出口貨品過程中或貨品出口尚未取得貨品價款而向銀行所貸之
週轉資金,可分為出口前融資及出口後融資。
資格:
1. 本行之授信客戶。
2. 出口廠商須與本行有存款往來。
憑辦文件:
1. 出口前融資:
(1)信用狀。
(2)撥款委託書。
2. 出口後融資:
比照一般出口押匯或出口託收融資。
(二)進口外幣貸款:
業務簡介:
進口廠商為匯付償還於本行辦理之進口案件(如進口託收D/A、D/P、記帳方式OA等),所需之
應付外匯款項或外幣墊、貸款之融資。
資格:
本行之授信客戶。
憑辦文件:
進口相關文件。
(三)外幣保證:
業務簡介:
非契約當事人的第三者(保證人)對債權人(保證受益人)承諾如債務人(被保證人 )不履行債務時
,將由該第三者代為履行,這種代負履行責任的承諾,即為保證。其性質與一般放款貸放資
金不同,但所負擔之風險與放款相似,乃銀行為客戶向第三者保證償還之義務,其特殊之處
僅在於以外幣為計價單位。
保證之方式:
1. 擔保信用狀(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2. 保證函(Letter of Guarantee)。
資格:
本行之授信客戶。
憑辦文件:
1. 委託保證契約書。
2. 開發擔保信用狀或保證函申請書。
四、匯兌業務及外匯存款
國外匯兌業務以受託辦理資金之移轉為主,外匯買賣為輔,狹義之解釋為不直接轉送現金,
僅據國外同業間事先簽訂之通匯合約或書信承諾代理收付外匯,清算借貸關係;如今在外匯
管制大幅放寬之下,廣義而言,尚涵蓋了外幣之收兌。原理上與國內匯兌並無太大差異,惟
因幣別、清算方式及主管機關之規定,而有匯款申請人兌換外幣額度上的限制。
◎ 公司、行號:一年內(1月1日~12月31日)累積結售或結購金額不得超過5,000萬美元或等
值外幣;每筆逾100萬美元(或等值外幣)以上,須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 團體及領有國民身份證或外僑居留證之個人:一年內(1月1日~12月31日)累積結售或結
購金額不得超過500萬美元或等值外幣;每筆逾50萬美元(或等值外幣)以上,須檢附有關證
明文件。
◎ 持護照之外國自然或未取得我國登記證照之外國法人:每筆結購(售)金額未超過10萬美元
或等值外幣者,得逕憑「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辦理。
◎ 結匯金額逾新台幣50萬元者,須填具「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
◎ 其他法規悉依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中央銀行通函匯篇)
(一)匯出匯款:
業務簡介:
係民間匯款人經由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委託國外往來銀行交付款項予國外受款
人。
資格:
1. 年滿二十歲,領有國民身份證、外僑居留證或護照之個人。
2. 公司行號或團體。
憑辦文件:
1. 身份證明文件。
2. 匯出匯款申請書。
3.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逾新台幣五十萬)。
(二)匯入匯款:
業務簡介:
匯入匯款係國外銀行將款項匯入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委託該銀行交付受款人
之款項。
資格:
1. 年滿二十歲,領有國民身份證、外僑居留證或護照之個人。
2. 公司行號或團體。
3. 受款人須於本行設有帳戶。
憑辦文件:
1. 身份證明文件。
2. 匯入匯款通知書(蓋用與印鑑卡相同之印鑑)。
3.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逾新台幣五十萬)。
(三)買賣外幣現鈔:
業務簡介:
即客戶以新台幣向本行結購外幣現鈔或以外幣現鈔結售予本行兌換新台幣(目前本行收兌外
幣主要為美元,日圓及港幣則視庫存供給)。
資格:
1. 年滿二十歲,領有國民身份證、外僑居留證或護照之個人。
2. 公司行號或團體。
憑辦文件:
1. 身份證明文件。
2. 匯出匯款申請書(結購外幣現鈔)。
3. 收兌外幣申請書(結售外幣現鈔)。
4.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逾新台幣五十萬)。
(四)代售旅行支票:
業務簡介:
為服務出國旅客,本行代售國外信用卓著銀行所發行之美元、日圓及歐元旅行支票(Traveller's
Checks)。
(目前本行代售之旅行支票有美國運通、美國花旗及日本住友等三家)
資格:
1. 年滿二十歲,領有國民身份證、外僑居留證或護照之個人。
2. 公司行號或團體。
憑辦文件:
1. 身份證明文件。
2. 匯出匯款申請書。
3.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逾新台幣五十萬)。
(五)光票買入:
業務簡介:
未附隨任何商業單據之國外付款票據,經本行先行買入墊款予客戶者,稱為光票買入。
資格:
1. 年滿二十歲,領有國民身份證、外僑居留證或護照之個人。
2. 公司行號或團體。
3. 本行存款往來客戶,且有光票買入授信額度。
憑辦文件:
1. 身份證明文件。
2. 外幣票據正本。
3. 買入光票/光票託收申請書。
4.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逾新台幣五十萬)。
(六)光票託收:
業務簡介:
凡國外付款之票據,經本行委託國外銀行代收,俟款項收妥後始撥付予客戶者,稱為光票託
收。
資格:
1. 年滿二十歲,領有國民身份證、外僑居留證或護照之個人。
2. 公司行號或團體。
3. 本行存款往來客戶。
憑辦文件:
1. 身份證明文件。
2. 外幣票據正本。
3. 買入光票/光票託收申請書。
4.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逾新台幣五十萬)。
本行外幣光票託收相關規定:
光票託收雖本行不需先墊付票款,俟國外收妥入帳後再撥付申請人,但因各國之票據法規定
不同,有些國家在票據收妥入帳後,在一定期間內仍可能被退票,且退票期間可長達三年或
以上,為降低票款收妥入帳並撥付申請人後才被退票之風險,受理光票託收時,應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申請人在本行開戶往來需達三個月以上。
(二)持個人開立之票據託收者,本行之授信戶,每張票據之金額以不逾等值美金二千元(含)
為限,非本行授信戶不得逾一千美元。
(三)持公司開立之票據託收者,本行之授信戶,每張票據之金額以不逾等值美金一萬元(含)
為限,非本行授信戶不得逾三千美元。
(四)不符前述規定條件者,依申請人與本行往來實績及票據來源相關文件,專案申請核准後
始可辦理。
外幣光票託收費用計收:
(一)本行費用:
1. 手續費:託收光票金額0.05%,最低TWD200元,最高TWD800元
2. 郵 費:
美金託收票:TWD80元
雜幣託收票:依國外付款銀行地區快遞費用計收
(二)國外付款銀行費用:至少美金20元,確實費用依國外銀行收費而定。
託收入帳期間:
港幣:寄送國外銀行日約加10個工作天。
港幣以外幣別:寄送國外銀行日約加15個工作天。
保證人之徵提:
光票託收無須徵提保證人。
(七)外匯存款:
業務簡介:
1.外匯活期存款:
客戶得以隨時存入、提取之存摺存款;開戶最低金額為等值壹佰美元。
2.外匯定期存款:
客戶存入一定金額並約定存款期間,於到期日一次給付本息之存款稱之。約定期間有:一、三、六、九個及一年期五種;開戶最低金額為等值壹仟美元。
3.本行目前承作之外幣存款種類有:美元、日幣、歐元、加幣、英鎊、港幣、澳幣、瑞士法郎。
資格:
1.年滿二十歲,領有國民身份證、外僑居留證或護照之個人。
2.公司行號或團體。
憑辦文件:
1.身份證明文件。
2.外匯活(定)期存款存(取)款憑條。
3.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逾新台幣五十萬)。
五、大陸地區外匯業務
(一)大陸出口、台灣押匯:
業務簡介:
本項出口係由台灣地區之企業所有者以其投資大陸地區之生產工廠出口貨物,而將產地證明,運送單據等文件送至台灣本地廠商持往其往來銀行辦理押匯。
相關法規:
指定銀行對台灣地區廠商辦理大陸出口台灣押匯作業要點。
資格:
同出口押匯。
憑辦文件:
除「台灣地區廠商辦理大陸出口台灣押匯申報表」外,其餘概與出口押匯同。
(二)大陸間接匯款:
業務簡介:
供個人接濟親友之贍家匯款或捐贈匯款、「大陸出口、台灣押匯」所得款的再匯出及經政府核准之繼承、榮民就養等匯款。
相關法規:
1.台灣地區金融機構辦理大陸地區間接匯款作業要點。
2.台灣地區金融機構辦理大陸地區間接匯款作業準則。
3.其餘法規同匯出匯款。
資格:
1.年滿二十歲,領有國民身份證、外僑居留證或護照之個人。
2.公司行號或團體(經主管機關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者)。
憑辦文件:
1.同匯出匯款。
2.廠商之貨款再匯出,須提示「台灣地區廠商辦理大陸出口台灣押匯申報表」。
本業務限以美金匯出,其他幣別暫不予受理。
辦理「大陸出口、台灣押匯」廠商之再匯出款,其匯出金額不得大於押匯金額。<< 回頁首
六、遠期外匯
業務簡介:
本項出口係由台灣地區之企業所有者以其投資大陸地區之生產工廠出口貨物,而將產地證明,運送單據等文件送至台灣本地廠商持往其往來銀行辦理押匯。
資格:
1.除下列三項收支不得辦理遠期外匯外,其餘凡有實際外匯收支需要者均得辦理。
(1)個人勞務收支。
(2)移轉收支。
(3)個人或公司行號利用自由額度所從事之理財活動。
2.於本行核有額度。
憑辦文件:
1.預購/預售遠期外匯申請書/契約書。
2.商業交易文件或有關主管機關核准文件。
七、國際金融業務
認識OBU:
1.政府為擴大台灣國際金融市場規模,配合企業國際化腳步,特於民國 72年12月12日公布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規定外商銀行及經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本國銀行,得由其總行申請主管機關特許,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會計獨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Offshore Banking Branch),經營國際金融業務。
2.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業務之特點,主要係以租稅優惠及減少金融管制等措施,吸引國際資金。其主要優惠措施如下:
(86年10月8日修訂版)
(1)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銷售額,免徵營業稅,但銷售與中華民國境內個人、法人、政府機構或金融機構之銷售額,其徵免應依照營業稅法規定辦理。
(2)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所使用之各種憑證,免徵印花稅。
(3)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支付金融機構,中華民國境外個人、法人或政府機關利息時,免予扣繳所得稅。
服務對象:
本行OBU之服務對象限為中華民國境外之法人及個人。
服務項目:
1.收受外匯存款。
2.外幣匯兌。
3.辦理外幣授信業務。
4.承辦境外客戶之
(1)外幣信用狀簽發、通知及押匯。
(2)進出口託收。
5.境外有價證券承銷業務。
業務限制:
1.非經中央銀行核准,不得辦理外幣與新台幣之交易與匯兌業務。
2.辦理外匯存款不得有下列行為:
(1)收受外幣現金。
(2)將外匯存款兌換為新台幣。
與大陸地區或中資銀行往來之相關規定:
根據「兩岸金融業務往來辦法」,在台灣登記之金融機構 (含外商及OBU)皆不得與大陸之金融機構(含大陸境內之中資銀行、外商銀行)及大陸銀行之海外分行,及中資佔
20%以上股權之銀行往來,故開狀至大陸,及直接接受大陸銀行開立之信用狀、押匯、匯款仍應比照 DBU現行作業方式辦理。
八、相關法規
央行外匯通函彙編。http://www.cbc.gov.tw/legal/foreign/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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